1、 參合患者住院,應對身份的真實性、診斷是否為補償范圍內的疾病進行核查,發(fā)現問題及時告知患者所屬縣“合管辦”,并在出院時不予以補償。
2、 外傷、中毒、車禍等質疑有第三者承擔責任的病人,需提供由病人所在鎮(zhèn)或縣“合管辦”出具的補償證明或“特殊病人入戶調查表”方可賠償。
3、 核查中對患者身份證明有疑問時,應告知對方縣“合管辦”進行核實。
4、 核查應有記錄,定期向分管領導匯報,對有疑問的患者,應及時向科主人匯報。
5、 非正常轉診的患者在出院前,原則上應完成核查,因其它原因在患者出院時才能明確為參合患者的,應既時核查,如患者不在醫(yī)院,應到臨床核查,發(fā)現問題及時匯報,并暫時停補償,確認后方可補償。
6、 對在核查過程中,由于工作不認真所造成的差錯,核查人員承擔責任并報經管辦,由經管辦相應扣除績效獎勵金。